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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连线丨上传三张照片即可用AI生成明星换脸带货视频!这些创作者可能已侵权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2025-02-18 21:19:18原创

在短视频平台,郭德纲操着流利英语表演的画面屡见不鲜,精准匹配的声调、口型与内容令人难辨真伪。随着深度伪造技术门槛持续降低,其双刃剑效应日益凸显。记者调研发现,各大平台涌现大量AI换脸音视频制作培训课程,仅需8元即可实现明星人脸替换,输入文字指令就能生成对应口型的原声视频。虚拟名人带货、明星"分身"代言正成为流量密码,但多数创作者尚未意识到,这种引流手段已触及法律边界。AI生成名人视频是否构成违法?创作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青岛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对此作出解读。

>>>现象

三张图片即可生成“明星代言”视频

随着AI的普及,越来越多的AI音视频创作培训师涌现在短视频及网购平台。记者在一位有45万粉丝的AI垂类视频创作者的作品中看到,她利用一款AI软件,仅上传了一张“张飞”图片、一张白酒的图片,以及一张摄影棚的场景照片,在提示词中输入对应的动作指令,几秒钟后,就生成了张飞为白酒代言的视频。该视频获得4.2万点赞,3.6万收藏,评论区很多网友表示,从此再不能相信眼见为实了。

不止是虚拟明星短视频代言,变脸明星直播带货也会在短视频平台偶现。长相酷似杨幂、佟丽娅等明星的主播都曾在视频平台上直播带货。AI实时换脸已经从最初的娱乐整活儿,向直播等多个应用场景发展,有媒体报道,提供换脸软件的网站客服称,全套模型价格3.5万可适用于各大直播平台 。

记者搜索发现,目前,网购平台上,直播换脸视频商品链接多已下架,目前在售的多为视频换脸服务。记者咨询一家电商客服时被告知,提供一张照片即可制作无痕换脸视频,提供一张照片,制作时长为一分钟的视频需支付30元。

目前,AI换脸技术已形成完整的灰色产业链。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换人脸",可轻易找到上百家技术服务商,报价从几元的基础换脸到数千元不等。除了音视频制作培训及代制作视频,兜售AI换脸视频制作软件也大有人在。在某二手平台上,一个卖家推出2.95元AI人脸替换软件,承诺永久会员,所有视频和照片皆可替换,满足各种换脸需求。

在0.3秒内完成面部替换,配合语音克隆技术,可实现"数字分身"的完美复刻。看似高科技的创作,下载或者购买一个软件,一键完成视频创作,辅以各大平台培训师们的专业讲解,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AI生成音视频的创作阵营,殊不知,却踩中了法律的红线。

>>>提醒

或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及声音权等

利用AI软件生成视频是否涉嫌违法?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晓表示,未经授权使用名人肖像、声音生成音视频,可能同时侵犯的民事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与声音权以及名誉权。她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尤其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民法典》第1014条和第1023条规定,名字和声音作为人格要素,同样受到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可能侵犯其姓名权和声音权。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若所生成内容存在扭曲或贬损名人形象的情况,还可能损害其社会评价,从而侵犯其名誉权。

对于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定,李晓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一般适用于新闻报道、学术研究、履行法定职责等非商业性或经过合理改编的情形,其核心在于是否出于公共利益、未对被使用者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若使用行为超出合理范围,尤其是用于营利目的、商业推广或以贬低、恶搞等方式损害名人形象,则更可能构成侵权。实际判断时,法院会综合考量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及对名人声誉的实际影响。”李晓说。

“含有侮辱、诽谤或虚假信息的AI合成视频,或存在刑事风险,且技术提供方与卖家均需承担责任。”李晓介绍,除了民事赔偿外,如果生成的视频中包含明显侮辱、诽谤或散布虚假信息,可能触及《刑法》第246条有关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若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涉嫌《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但刑事追责的门槛较高,必须证明行为具有严重侵害他人人格、造成重大损害或社会危害性较大。

对于责任认定,李晓表示,技术提供方如果仅是开发或提供算法、工具,其责任认定通常会依据是否“明知”工具被用于违法用途而采取助长或纵容行为。一般情况下,主张技术中立原则,但若有故意设计、定向推广侵权功能,或明知用户用于违法目的仍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构成帮助犯。卖家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若明知产品涉及侵权,且利用AI技术生成、销售侵权音视频,其责任认定上往往更为严格,被认定直接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概率较大,需承担主犯责任。

>>>普法

消费者二次传播责任如何划分?

随着AI明星换脸等问题的持续曝光,很多电商平台都已将明星直播换脸商品链接下架,但换脸视频制作仍在热销中。如果换脸明星的视频遭遇侵权,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网络购物平台需尽到审核义务及“通知-删除”责任。”李晓律师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7-29条,平台需对经营者资质作形式审查,但对具体商品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限于“明知或应知侵权”(如被多次投诉仍不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平台一般采取的是事后“通知-删除”机制,即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及时处置侵权信息,以免除自身责任。如果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参与侵权,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李晓律师强调,消费者在购买后,若将侵权音视频用于商业广告等再传播行为,属于二次侵权。此时,消费者可能面临因擅自利用他人肖像、声音及可能的名誉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也可能涉及行政或刑事风险。

平台主张技术中立原则,在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时可以部分免责,但前提是其未主动策划、推广侵权行为,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若平台存在“默认”或“默许”侵权信息传播的情况,则不能简单依赖技术中立来抗辩。

>>>难点

AI合成“原创性”界定仍存争议

现行法律对传统侵权行为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真实存在”的肖像与声音具有肖像权与声音权。“但面对AI技术生成的内容,‘非真实但具有识别性’的作品,如虚拟偶像‘撞脸’真人等,在归责、侵权构成以及损害认定上尚无专门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难度。”李晓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侵权内容生成与传播速度快、隐蔽性较强,权利人难以及时发现;二是,如何判断生成内容是否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如何界定侵权范围和损害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要求监管层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认定标准,并通过提升技术手段提高甄别和处理效率。

目前,AI深度合成技术中“原创性”的界定仍存在争议。李晓表示,通过AI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作品的原创性争议焦点在于,作品是否存在足够的人为创意贡献,若纯由算法自动生成,缺乏人类的实质性干预,则可能不具备原创性。

她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固定形式。如在模仿名人音视频的基础上,加入了独创性的改动和创意表达,并满足固定形式要求,则有可能被认定产生了新的著作权。但这一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创作过程、使用的素材比例及创意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如人工深度参与设计模型、选择参数等,即便如此,仍需避免侵犯原权利人的人格权。

作为被侵权人,名人维权也面临着证据固定难题。李晓表示,AI技术的匿名性和复杂的信息传播链条使得确定具体侵权主体较为困难,尤其是当侵权行为经过多次中间环节时,更难追踪溯源。同时,数字内容在网络上的快速复制与传播,使得量化其实际传播范围及造成的经济、名誉损害十分复杂。往往需要依赖专业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进行证据固定和损害评估,如区块链存证、公证保全等。

>>>建议

建立产品审核和风险控制机制

面对AI音视频创作中,侵权行为日益加剧的问题,李晓提议,AI开发者应建立严格的产品审核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可能防止技术被用于侵权用途,如关键词过滤、声纹比对等。同时,要明确用户协议,在产品说明和服务协议中明确界定技术责任,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技术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商家而言,首先要确保合法授权,在制作或销售涉及名人音视频的产品前,必须确保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避免因未经授权使用而产生侵权风险。其次要加强内容审查,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特别是对于可能涉及侮辱、诽谤或虚假信息的内容,应予以严格控制。

平台则应落实“通知-删除”制度,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一经发现涉嫌侵权内容,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同时,对平台内涉及AI合成产品的销售、展示环节加强审核,避免平台成为侵权行为的传播渠道;

“当前我国在AI深度合成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管中,虽有《刑法》《民法典》《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部门性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但面对技术高速发展和新型侵权形态,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不少挑战。”李晓说,开发者、销售商、平台和使用者各方在技术研发、产品销售和内容传播过程中,都应高度重视合法合规要求,尽量采取预防措施,以规避可能引发的民事甚至刑事风险。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邵华)

责任编辑:陈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