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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连线丨申公豹说心灵鸡汤,敖光走T台……律师:随意改编恶搞角色,当心吃官司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2025-03-02 21:40:24原创

3月2日,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公布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多地破获盗录《哪吒之魔童闹海2》(以下简称《哪吒2》)等案件,多名嫌疑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件引发公众对观影及影片娱乐化内容创作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表示,除盗录外,很多人通过对角色改编恶搞等手段进行创作,也可能涉嫌侵权。为此,记者连线律师,对大众日常观影及个人作品创作中易忽视的侵权行为进行专业解读。

盗录与售卖枪版

或触及刑事犯罪“高压线”

记者梳理3月2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案例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盗录影片,并通过网盘传播;其二,为提高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关注度,在影院盗录影片,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其三,为让他人观看,在影院盗录影片,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其四,搭建盗版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其五,通过网店收集客户订单,加工侵权盗版各类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存有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的U盘对外销售牟利。

基于种种盗录传播手段,很多热门影片,尤其是《哪吒2》,成为了盗录重灾区,此前甚至曾在某平台出现1.9元低价售卖枪版资源的现象。所谓“枪版”,即为通过盗录影院放映画面制作的侵权视频。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李晓律师指出,此类行为直接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若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或传播量超500部,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北京观韬(青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国伟律师表示,平台在此类事件中并非“免责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平台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若明知侵权内容存在却未及时处理,或为盗版传播提供技术支持,需承担连带责任。他举例称,某电商平台曾因默许商家售卖枪版资源,被法院判决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两位律师均强调,打击盗版需法律威慑与技术防控双管齐下,平台应加强关键词屏蔽、建立侵权快速响应机制,并与版权方形成联防共治。

角色被随意改编恶搞

或因“具有识别性”面临追责

哪吒、太乙真人、申公豹的语音被做成导航,前台、售楼处员工等各行业从业人员头像被换成电影中的角色……

自《哪吒2》火爆以来,网络上各种改编、恶搞也层出不穷,引发了公众对电影被随意改编是否侵权的讨论。尤其是随着AI深度合成技术的普及,侵权形式愈发隐蔽。在短视频平台上,很多创作者利用AI技术篡改《哪吒2》片段,生成虚假剧情片段并传播。对此,李晓律师指出,此类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及著作权。例如,AI生成的虚拟角色若与原作人物高度相似,即便内容虚构,仍可能因“具有识别性”面临追责。

“技术提供方和平台的责任认定是难点。”杨国伟律师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技术开发者防止工具被用于侵权,若明知用户违法仍提供支持,可能构成帮助犯。而平台若纵容侵权内容传播,即便主张“技术中立”,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他举例称,某短视频平台因未及时删除AI合成的《哪吒2》恶搞视频,被判决赔偿版权方50万元。两位律师呼吁,针对AI生成的“非真实但可识别”内容,亟需完善立法细则,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同时借助区块链存证、AI识别等技术提升执法效率。

影院“随手拍”

看似合理使用或许已经侵权

观影后拍摄电影画面发朋友圈,是许多影迷的“打卡”习惯。然而,这一行为可能暗藏法律风险。李晓律师表示,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拍摄即属违法,“盗摄”虽非法定术语,但本质上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观众若想分享观影体验,应使用官方海报、预告片等授权素材,或通过文字影评表达观点,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是对创作者最基本的尊重。”李晓律师说。

合理使用的边界如何界定?杨国伟律师解释道,《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允许个人学习、评论时适当引用作品,但前提是“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且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李晓律师则表示,若拍摄内容泄露关键剧情或大量画面,即便非营利目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若拍摄内容涉及关键剧情或高清画面,即便未盈利,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某观众因拍摄片尾彩蛋并转发至300人微信群,被影院追责并赔偿2000元。两位律师提醒,朋友圈传播具有裂变性,一张截图经多次转发可能扩散至全网,对票房造成实质影响。若朋友圈传播范围广、内容涉及剧透,可能对电影票房造成实质影响,版权方可主张赔偿。“部分观众拍摄彩蛋或片尾字幕发布,此类行为虽常见,但若被大量转发,影院可配合版权方取证维权。”李律师表示。

公众意识与行业共建

版权保护需多方协同

此次盗录事件暴露了公众版权意识的薄弱。李晓律师指出,许多人误以为“非营利即合法”,实则著作权侵权认定核心在于“使用行为”,与是否盈利无关。杨国伟律师强调,提高侵权成本是关键——当前《著作权法》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法院可判决500元至500万元赔偿,但实践中需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

李晓律师建议,观影时全程禁止拍摄,使用官方素材进行分享;发现盗版资源及时举报,拒绝参与传播;参与影迷团体发起的“文明观影”倡议,以行动支持正版。同时,她也呼吁影视公司可开放更多宣传素材供观众使用,疏通合法分享渠道;技术企业需加强伦理自律,开发版权保护工具;平台应建立“侵权黑名单”,对多次违规商家永久封禁。

热门影片盗录事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公众行为与法律规制的碰撞,也警示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挑战。从随手一拍的朋友圈,到AI生成的虚拟片段,侵权风险无处不在。唯有法律严惩、技术防控、公众自觉三者协同,方能构建健康的影视生态。正如杨国伟律师所言:“版权保护不是束缚创作的枷锁,而是激发创新的基石。”尊重每一帧画面的价值,既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亦是对艺术创作者最真挚的致敬。

(半岛全媒体记者 陈邵华)

责任编辑:陈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