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拖工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给你支招
尹彦鑫 蒋凯 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2025-04-29 15:28:19原创
约定三个月的装修期进度却未过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对方反悔这利息还能要回来吗?合同是常见的法律文本,起到约束合同订立者行为的作用,但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违约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4月29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合同纠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邹静律师和张溢群律师为市民解答疑惑,并给市民提出了解决违约问题的专业指导意见。
装修一直是违约责任高发的领域,上午9点30分,市民刘先生就来电寻求帮助。
“我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装修工期为3个月,按约交付了装修工程款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目前,3个月已经过去了,可我家的装修工程完成了不到一半。”刘先生告诉邹律师,自己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装修公司尽快完工,对方却以材料供货延迟、施工人员调配困难等理由推脱,至今未给出明确的完工时间表。
“因工期延误,我原本计划入住新房的安排被迫搁置,不得不继续在外租住房屋。”刘先生询问律师,能否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能否要求他们承担自己损失的赔偿责任?
邹律师表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已构成履行期限违约,刘先生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您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不明确,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装修公司承担您的实际损失赔偿,比如额外租房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因工期延误错过租赁旺季导致的预期租金收益损失等。”邹律师表示,刘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装修合同、工程进度记录、催告证据及损失证明,主张装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借贷也是常见的合同行为,发生纠纷的情况也时常出现。赵先生去年借给朋友孙先生5万元。因为两人是多年的好友,当时就没签书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月利率1%,借期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前段时间,借款到期,他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我找到他,要求其偿还5万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可他就是不还,并且说当初没约定利息。”赵先生询问律师,对方否认当初的口头约定,自己还能要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吗?
张溢群律师了解细节后表示,因为双方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够佐证借贷事实,因此赵先生与孙先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5万元本金是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您无法证明存在利息约定,法院将视为无利息,您只能追回5万元本金。”张律师建议赵先生收集相关证据,“你们提及的月息1%的聊天记录、短信、能清晰记录对方认可的通话录音等利息约定的直接证据;你们过往借贷有利息的交易记录、知晓利息约定的证人证言等利息约定的间接证据;您催款时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您主张过权利。”
为了更好地了解市民和网友需求,我们上线了半岛问法热线读者群(附二维码),有需要的市民可以扫码入群,我们会根据市民需求开启相应话题,也将联系专门律师定期解答市民关注的法律问题。
问题1:专利许可方不提供完整技术资料导致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我该如何维权?
王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去年,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权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对方授权公司使用其一项节能技术专利,公司按约定支付许可费。但最近公司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产品。王先生多次联系对方,要求其补充资料,可对方一直拖延,甚至威胁要终止合同。现在王先生公司的生产线停滞,损失很大。他询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已经支付了许可费,对方未提供完整技术资料,导致您公司无法实施专利,对方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建议您公司立即整理现有证据,向对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技术资料缺失的具体内容、对生产造成的影响,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整资料,通过EMS邮寄并留存回执。若对方拖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许可费,同时赔偿您公司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您公司可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权;若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合同约定房屋按套计价,交房时实测面积大于约定预估面积,需要补差价吗?
张女士去年和刘先生签订了一份回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写的是房屋预估面积60平方米,最终以办证实测面积为准,双方对预估面积无异议,成交价格53万元。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实测面积是65.17平方米,刘先生要求张女士补全差额面积的价款,说不补就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女士觉得合同里的53万元是整套房子的价格,不是按面积算的,不该补差价。双方协商了好几次都谈不拢,张女士询问律师,这种情况自己需要补差价吗?
律师说法:张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您和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成交价格53万元”,未采用“面积×单价”的计价方式,且双方明知预估面积与实测面积可能存在差异,仍约定“对预估面积无异议”。按照房屋买卖交易习惯,若按面积计价,合同会明确面积、单价及“总价=面积×单价”的计算方式。你们的合同中未约定单价,仅约定固定总价,应视为双方以整套房屋为标的达成交易,价格与实测面积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先生拒绝协助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您可主张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因拖延过户给您带来的合理损失。若刘先生主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则需由他举证证明:签订合同时对“按套计价”存在误解,且误解内容足以影响交易目的;面积差异导致价格显失公平,如实测面积大幅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且合同明确约定按面积调价。但根据您的描述,你们签订的合同已明确“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双方对预估面积无异议”,应视为双方自愿接受面积差异风险,刘先生的主张难以成立。
问题3: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能否要求退款?
李女士今年在某健身房花钱办理了一张年卡。办卡时,健身房宣传册上写着“专业教练1对1指导”“每日4节不同类型课程”“全年无休开放”,还承诺“不满意可协商退款”。但实际使用时,李女士发现教练并不专业,课程每周至少取消2次,最近甚至以“设备维护”为由闭店3天。李女士找健身房要求退款,他们却以“合同未约定退款条款”为由拒绝。李女士询问律师,健身房的行为是否违约?自己能否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律师说法:李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传资料明确具体的,视为合同条款。因此,健身房宣传的“专业教练”“固定课程”即便未写入书面合同,也属于合同约定内容。而健身房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宣传不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承担继续履行、退款等违约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经营者需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欺诈或虚假宣传。若健身房明知宣传不实仍销售年卡,可能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因此,您完全可以主张退款。因健身房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若您有证据能证明健身房故意虚假宣传,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身房“退一赔三”。建议您优先通过消协调解快速解决,若健身房拒绝,则整理相关证据,及时向健身房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健身服务合同;退还剩余服务费;若构成欺诈,追加退一赔三赔偿。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责任编辑:李雪梅